公租房不能办理户口迁入的相关规定
《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十九条,公租房仅供租住,不办理户口迁入,但以下情况除外:
1.承租人户口已登记在现居住的公租房中,其配偶户口所在房产非自有,其子女出生后未登记户口的,经承租人申请,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同意,可办理出生入户;
2.承租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已登记在公租房中,现经批准安置于其他公租房中的,经承租人申请,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同意,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;
3.承租人户口已登记在现居住的公租房中,其配偶的户口登记在本市,经承租人申请,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同意,可办理市内夫妻投靠迁移,其子女可随迁。